香港土地转让文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0页(299字)

香港《物业转让和产权条例》第3章主要对有关土地的文据中词汇和表达方式的解释、文据中的收据、个人契据的生效、法人团体契据的生效、签署生效的权利、契据的说明和补充契据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条例中“文据”指的是遗嘱外的一切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土地权利可以行使或权益被委托时,在土地转让文据正式生效后,土地转让可以保留土地上的任何权利或权益,并不必要重新授予所保留的权利或权益。本章还对与所有权一道继承的租金和承租人的契约的利益、与资产一道继承的出租人的契约义务、地产出租人或承押人享有的非正式保险利益、因保险条款而不履约时对购买者的保护等文据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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