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转让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10页(262字)

香港《物业转让和产权条例》第6章对没收租约和转租的限制和免除作出规定。根据规定,依照土地转让租约中有关处理违背契约条款或条例的附加条件或规定,而行使的收回权或没收权,不因诉讼或其他原因成为可强制执行;如出租人通过诉讼或其他方法,要求强制执行收回或没收的权利,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或其自身提出的诉讼中,向法院表免于没收;法院在听取诉讼证词后,可授权或拒绝免于没收;在授权免于没收时,可依情况附加关于费用、支出、损害、赔偿、惩罚和其他条款,包括发出禁止今后发生类似违约行为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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