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7页(392字)

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以电磁、光电等手段所记载的,借助于一定的机器设备即可再现为可听、可视的声音、图像、数据的信息资料。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电影胶片、各种扫描资料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能够越来越广泛地将大量的资料信息存储在各种非纸张的媒体上,只要借助适当的设备,就可以将媒体上所载的信息客观地、逼真地再现出来。因此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英美法中视听资料属于物证的范畴。视听资料具有两个特点,一方面它们所具有的逼真性、生动性是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但另一方面它们又易于被不留痕迹地篡改或伪造。这是影响到视听资料证明力的两个相互对立的特点。因此在审查和判断视听资料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时,应当特别注意视听资料与案件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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