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改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9页(530字)

委内瑞拉1960年《土地改革法》第10条规定,公共单位的土地应征收用于土地改革的目的。因此,只要不损害其他专门法律的规定,下述土地可视为应征收的土地:(1)荒地;(2)国有私人掌握的田产;(3)属于全国自治机构的田产;(4)因侵犯公共事业非法致富之故转为国有财产的农村不动产。第11条规定,受土地改革征收的还有属于州和市的土地以及州、市公营企业的土地。第12条规定,除了保留给居民点用于扩展工业和城市的用地,本法规定的例外土地,市政首府居民共同使用的土地以外,其他公有地属土地改革征收范围。第13条规定,为了实行第11条和第12条中的规定,《国家财政组织法》中确定的关于不动产的转让手续将无效。第14条规定,本市所述的因开发石油和矿业而占用的田产面积以及公共行政单位保留或拨给兴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工程的田产面积只要全国土地改革委员会认为这些土地可以用于农牧业经营而不会干扰上述活动的开展,经政府批准,就可以列入土改征用的范围。第18条规定,根据本节规定征收的,属于或由国家管理的不动产,将由政府无偿地转给全国土地改革委员会,政府对此已得到专门的授权,无需国民议会和其他公共权力机构的批准就可以进行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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