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辨认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4页(828字)
组织侦查辨认应遵守的规则。包括:①辨认前要详细询问辨认人。主要问清他所了解的辨认客体的情况和特征,即他是在什么条件下,怎样感知辨认客体的,这些客体有什么具体特征,并认真做好询问笔录,以便与辨认结果核对。②要让辨认人个别进行辨认。有两层含义两种情况:其一,当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辨认人对同一个辨认客体进行辨认时,应该让他们分别单独进行,以免辨认人之间互相影响而失去辨认的客观性;其二,当案件中有两个以上辨认对象要同一个辨认人进行辨认时,也应让该辨认人分别进行,以免辨认对象之间互相干扰而影响辨认的专一性,在轮奸及合伙抢劫等共同犯罪案件中,这一点十分重要。③要将辨认的活人或物与相类似的人或物分别混杂进行辨认。在选择混杂客体时应以辨认客体的特征为依据。当辨认客体是人时,混杂客体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等应与之相同或相似。当辨认的是物体时,混杂客体的种类、形状、型号、颜色等应与之相同或相似。照片辨认、录音辨认和录像辨认也应遵循对象混杂的规则。混杂客体的数量不得少于3人(件),一般以5至7人(件)为宜。对不知名尸体和场所的辨认不适用混杂的规则。对犯罪嫌疑人的秘密辨认无法由侦查人员安排混杂客体,但是,由于辨认地点多为人们日常生活或工作的场所,所以辨认客体往往实际上处于自然混杂的状态中。④严禁对辨认人进行暗示和诱导。为保证辨认人独立自由地进行辨认,在辨认之前,侦查人员不能让辨认人事先看到辨认对象或知道辨认对象的情况;在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帮助辨认人全面细致地观察客体的特征,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解释,但必须保持客观的态度。如果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有诱骗或暗示的行为,该辨认结果不得作为证据加以使用。为了保证自由辨认,也不能让被辨认人事先了解有关辨认人的情况,这一点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秘密辨认中尤为重要。⑤对人或物的公开辨认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普通公民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且要制作正式的辨认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