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79页(752字)

1965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名世界银行)的倡议和主持下,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和制定的用于解决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又称《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这是国际上第一个专门规定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程序的公约,也是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规中第一个付诸实现的多边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10月4日开始生效,目前已有近百个成员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正在不断扩大。

该公约除序言外,共有10章75条,规定了公约的宗旨、中心组织、中心管辖、调解与仲裁程序规则、缔约国之间争议以及公约的修改等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①为了实现公约有效解决国际投资争议,促进资本合理流动的宗旨,公约规定了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设解决投资争议的国际中心,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并确定了中心组织和中心管辖权(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②公约规定了解决投资争议的两种方法:调解和仲裁,并对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作了规定。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各自独立,分别由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进行;同时还制定了《调解程序规则》和《仲裁程序规则》(见《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调解和仲裁程序规则》)。

公约在实践中运用的结果表明,它不仅有助于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提供便利,而且也有助于在世界范围内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内改善投资环境并通过增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相互信任的气氛,推动私人国际资本的流动。中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但在某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我国已同意参照该公约的规则解决我国政府同他方缔约国投资者之间的争议,或允诺将来加入公约后考虑利用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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