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水源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0页(463字)

毛里求斯对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作出如下规定:(1)生活用水和家庭用水,《1971年中央水管局法规》中,授权中央水管局是民用供水的惟一承办单位,并于1974年颁布了《生活商业和工业用水条例》。(2)城市用水,由中央水管局负责对城乡用水进行分配。(3)农业用水,规定河水由沿岸居民用于灌溉,或者根据土地委员会、最高法院研究决定的用水者才有权用于灌溉。(4)渔业,河水或溪流所相邻或经过土地的所有者,以及经土地所有者允许的任何人,均可在该段河流或溪流上捕。《1948年渔业法》规定,在河流中捕鱼,鱼网长度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过1.5米,网眼不得小于3厘米,鱼网须在农业高级管理处登记。还规定,私人拥有的湖泊、池塘其他水域中的鱼,以及有权在这些水域中经营渔业者的鱼,应受到保护。《1930年大斑节虾和河虾保护法令》规定,未经有关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在河流、溪流或小河中捕捉大斑节虾和河虾。禁止用炸药或有毒药品捕杀鱼群。(5)水力发电,水电开发应按水利工程法令规定事先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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