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机化检查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9页(369字)

韩国1996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施行规则》第6条中规定,研究所所长在形式检查时,从申请日起,对精密机种农业机械45日、田间实验机种农业机械30日、单纯机种农业机械20日内判定合格与否,应把附件第3号公文程式的检查成绩书交付给申请人。但对于以下相应的期间,不参与处理期间:(1)对检查基准及方法未定的农业机械,其检查基准及方法决定至通知期间。(2)要求提供检查材料及作业性能实验场时,其要求日至提供日期间。(3)温度、湿度的不适等其他不可避免的理由,不适检查条件而无法进行检查时,从其事由发生日起至完备检查条件的期间。第1项规定的有关精密机种、田间实验机种、单纯机种的区分由研究所所长规定并通知。研究所所长要进行事后检查时,从检查之日起在30天以内把其结果通知给该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进口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