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盈余分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6页(193字)
法国1961年8月5日法令规定:(1)在拨出由农业合作社社员大会决定留存的储备金后还有盈余,则应决定股份分红。(2)年终盈余只能根据社员同合作社业务量,按章程规定的办法,按比例分红给合作社员。(3)每年从纯盈余中提取1/10留作储备金。当该基金总额达到合作社资本额时,可不再硬性提取。(4)无论如何不得把储备金在合作社解散前分给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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