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主任委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6页(245字)

法国1961年8月5日法令规定:(1)农业合作社董事会可任命1名主任。如他是合作社社员,不得兼任董事会董事。(2)合作社主任在代表合作社的董事会的领导、检查和监督下,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3)合作社主任的年薪、其他待遇以及扣除储备金后纯盈余的分成,由董事会决定。但无论如何,不得从合作社年营业额中提成。(4)凡参与同他领导的合作社的竞争活动的人不得被委托为合作社主任。合作社主任的聘请合同,应具体规定禁止他参与同其职务不相称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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