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饮用水水源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11页(275字)
台湾《饮用水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在自来水水质、水量保护区域内,不得有妨害水量之涵养、流通或污染水质之行为。第5条规定:(1)地面水之取水地点及其上下游在规定距离内,不得有任何贻害水质之行为。(2)前项规定距离,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视当地实际情形定之;其涉及二省(市)或二县(市)以上者,由其共同之上级主管机关定之。第6条规定,地下水之水源与污染来源之距离,至少15公尺,如地质疏松者,得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酌增其距离。但管井注水孔深度能完全防止污染,并经各该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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