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新区减租减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7页(562字)

1949年9月15日公布《华东新区农村减租暂行条例(草案)》。共5章22条。主要规定:(1)凡地主、富农及一切机关、学校、祠堂、庙宇、教会等所出租的土地,其租额应按照原租额减低25-30%,不论钱租制、物租制、活租制、定租制均适用。凡租地副产物,原为全归农民的,仍按照旧;原为业佃分益的,业主所得按原额减低二成半至三成;原为全归业主的,随粮按成分配。凡出租土地者,均不得预收地租或地租以外的任何变相剥削。解放以前农民对地主富农的欠租,一律免交。(2)凡战争罪犯及罪大恶极的恶霸分子,其债权一律废除。过去农民向地主及旧式富农所借的债务,如属高利贷性质的,一律停利还本。(3)凡战争罪犯及反革命首要分子,应由县人民政府呈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判决,没收其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和复员革命军人及贫苦烈属军属所有;其家属未参加反革命活动的,应保留其足够维持生活的一部分土地。凡豪绅恶霸恃强霸占农民的土地及财产,经农民告发、农会证明、政府调查属实的,可由农民无代价收回。族地、社地、公地、学产应由本族、本社、本地有关人员组织管理委员会管理;其收入除依法缴纳负担外,应供公益事业使用。宗教土地均不变动。凡公荒及无主荒地,由政府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并归其所有,在一定期限内免除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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