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供销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1页(767字)

美国农业供销合作社立法已有120多年历史。早在1810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奶场主组织了加工和销售奶油的合作社,1841年和1851年在威斯康星州和纽约州组成了两个乳业合作社,这是美国早期的农业销售合作组织。随着农业商品化的发展,在最大规模组织合作社的密执安、俄亥俄和纽约州等开始通过立法,使农业售销合作社合法化。如1857年纽约州制定《合作社法》,这是美国最早公布的地方农业合作组织法规。19世纪80年代后,美国各地加快农业商品化生产,随之不断对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正,使其规范内容扩大,包括了种植业和园艺合作社。进入20世纪,美国农业机械化发展很快,各地普遍建立合作粮库、乳业合作社以及运输合作社。为此,政府于1913年制定《农产运销合作社法》,1922年制定《联邦农产运销合作社法》。各地也纷纷制定地方法规,如奈布拉丝卡州同年制定《农产运销合作社条例》,威士康辛州曾于1911年制定地方法规。1929年,美国爆发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为改变农业困境,国会和行政当局主张发展农业合作社,通过其同生产者签订生产合同来达到市场供求的平衡。于是,在1929年通过《农产品销售法》。该法规定,成立农场局,拨款5亿美元,向合作社提供贷款,鼓励其建造仓库,储存剩余农产品以控制供应。这一措施使合作社得到了较大发展。30年代,美国农产品市场出现价格偏低、销售环境紊乱的现象。为改变这一状况,许多农业销售合作社农民通过自愿减少出售和订立品质标准以便使价格上升。但是这种做法受到合作社以外生产者和中间商销售行径的影响。为保护合作社农民利益,国会于1937年通过《农业销售合同法》,建立起销售规程制度。二次大战后,美国对农业供销合作社一直采取扶持政策,多数农场主都参加供销合作组织,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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