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产品生产国标识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0页(559字)
美国《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规定,政府应当在2002年9月30日前,颁布适用商品的生产国标识指南,自愿执行。2004年9月30日前,正式实施。根据法案规定,适用商品是指牛肉、羔羊肉、猪肉的切块肉;碎牛肉、碎羔羊肉、碎猪肉;农场饲养的鱼;易损坏农产品;花生。销售使用商品的零售商应在将适用商品出售给消费者的最终环节告之消费者适用商品的生产国。但是,在食品服务场所如饭店、自助食堂、供应快餐的小饭馆、食品摊、小旅馆、酒馆、酒吧、休息室等不需要这样做。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生产国标识信息可以包含于商标、印戳、标志、布告之中,或包含于适用商品上的明显的可以看得见的指示牌中,或包含于含有商品的包装、陈列品、支持设施或容器上的明显的可以看得见的指示牌中。准备、贮存、处理、批发适用商品的人应保留可以证实的记录审计材料供必要时检查。原产地的认证:农业部长不会采取强制手段证实适用产品的原产地。农业部长应当利用已有的典型认证项目认证产品的原产地。具体包括:生肉分级和认证体系,自愿性的牛肉生产国商标体系,用于认证某些溢价切块牛肉的自愿项目,用于执行儿童和成人关怀食品项目的原产地证实体系。如果零售商违反生产国标识法,将被告之30天之内改正,否则将被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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