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1页(393字)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通常称作农场主合作社。经过100多年的努力,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场主合作社体系。根据美国农业部使用的定义,农场主合作社就是由拥有共同所有权的人们,在非盈利的基础上,为提供他们自己所需要的服务而自愿联合起来的组织。为了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美国国会和政府曾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其中最重要的是1922年国会通过的《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该法否认了1890年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有关限制农业合作社发展的规定。《卡帕-沃尔斯坦德法》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主合作社都可以避免受《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条文的限制。这些条件是:每个合作社成员只能有一票表决权,而不管他在合作社中拥有多少股份,合作社每年分配给社员的红利不超过8%;为非社员的服务量不超过为社员服务的总量,从而在法律上为农场主合作社发展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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