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26页(1487字)

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或处理过程中发生认识上的分歧,须经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才能解决的纠纷。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非常复杂,实践证明,有的与医疗事故有关,但有相当部分与医疗事故无关。所以医疗纠纷的发生,并不意味着发生了医疗事故,只是表示病人和家属一方对医护人员不满。若医护人员认真负责,竭尽全力,进行了治疗,但受当前医学科技发展水平所限,或限于当时当地的条件,无法按照现代水平,采取最合理的方法进行抢救,使病情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或病人死于医护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这些情况引起的医疗纠纷,就与医疗事故无关。但可能由于病患者一方缺乏医学知识,误以为是医疗事故,要求追究责任,从而产生了纠纷。有时,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也会引起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医护人员和医疗单位本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病患者一方无理责难或提出某种不合理要求,也会产生纠纷。也有一些是由于医院管理制度不合理或医护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导致矛盾激化。不过在医疗纠纷中,确有一定数量的案件,是由于医护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业务上不求上进,医学知识不足,技术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的医疗事故,给病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危害。此外,还有个别的医务人员利用医疗工作机会,为达到其罪恶的目的,蓄意加害,致使病人死亡、残废或使病情加重,或对病人进行猥亵、凌辱、强奸,或非法应用麻醉药,以及非法行医,私卖假药骗财害命等行为,这些已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于刑事犯罪,应受法律惩处。因此,要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保障病人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判明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其性质。这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方法解决。如果通过鉴定查清并非医疗事故,则要保护医护人员的声誉,保证他们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如果属于医疗事故,要鉴别是何种性质的医疗事故,查明在诊断、治疗、护理等一系列医疗活动中有何错误。

进行医疗纠纷鉴定需做下述工作:①调查情况。必须了解病人的全部诊疗过程,调阅全部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种化验报告、X光片及X光报告、心电图报告、超声波报告、CT报告、病理切片报告以及各种特殊检查的报告。有时还需要查阅各种登记本和处方。此外,对病人(未死者)、家属、病人工作单位、医生、护士、科室负责人、同病房的病人等各有关人员详细调查。若事件涉及到几个医疗单位,必须一一调查。在运用这些材料时,必须保证真实可靠。应派专人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特别要注意病历是否伪造、涂改、销毁、增添或调换。被调查的人员必须真实地反映情况。②法医学检验。对遗留有后遗症或残疾的病人,要请与纠纷无关的经验丰富的医生协同进行临床检验,分析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因,与医护工作有何关系,并评定不良后果的程度。对死亡病例要进行全面细致的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应在死后48小时内进行,医疗单位或病人家属如拒绝进行尸体检验或拖延尸体检验的时间,影响了对死因的判断,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通过尸体检验,弄清疾病诊断和死亡原因。对怀疑中毒或药物治疗事故的尸体,需对胃内容物、血液、尿及有关物证(包括剩余药品、用过的容器、安瓿、注射器、针头、输液瓶、输液皮管等)进行毒物化验。③综合判断。根据调查材料、法医学检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作出符合医学科学原理的鉴定结论:伤残原因及程度或死亡原因;医务人员有无过失,属什么性质的过失;发生过失是否为引起伤残或死亡的惟一或主要原因;属于何等级的医疗事故;若不属于医疗事故,则要说明病人原有疾病的预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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