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建筑开发起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16页(272字)
新加坡1985年《规划法》第21条规定:(1)如果属于某人的动产、作物或土地已被查封或准备出售,但该人对所查封或出售的财产有异议,则该人可向最高法院起诉,要求停止出售。如果应支付的款项及费用不超过1000新元,也可以向地区法院起诉,要求停止出售。(2)法院可以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且在必要情况下做进一步的调查,然后发布法院认为适当的命令。第22条规定,如果起诉人没有向法院缴纳应支付的税款和费用或者为该笔款项提供的担保,而且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则法院可以不予考虑该人根据第21条提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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