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54年合作社课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1页(282字)
美国1954年《税法》增加第521条和第522条。其中,第521条豁免农场主合作社的税收中规定了适用的规则包括:(1)豁免农场主合作社、水果生产者协会或类似的合作社;(2)发行股票的合作社;(3)拥有储备的组织;(4)与非社员交易;(5)为美国所做的生意。第522条农场主合作社的赋税中规定,应纳税收入的计算一般规则是,在计算农业合作组织应纳税收入时,应该允许从总收入中减去征税年度内按股份分红的总数,减去征税年度内分配给惠顾者的并非来自惠顾活动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应考虑扣除分配给惠顾红利、偿还金和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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