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信贷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2页(326字)

美国农业信贷合作社是早期农业合作组织的一种形式,是在国会和联邦政府的直接参与下建立起来的。1915年国会通过《农业信贷法》,规定成立包括联邦土地银行和合资土地银行在内的农业信贷体系。1920年,美国开始出现农业危机,农场主亟需大量中、短期贷款以维持生产。为此,国会于1923年通过《中间信贷法》,决定成立12个中间信贷银行。规定由中间信贷银行在国内的货币市场上出售债券,为农场主信贷合作社提供资金,再由它们向农场主提供中期信贷和生产信贷。1933年,国会通过另一个《农业信贷法》,对新的信贷机构作出规定。由联邦土地银行、生产信贷协会和联邦中间信贷银行以及合作社银行三个系统组成美国的合作农业信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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