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村电气事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4页(407字)
韩国于1965年12月30日颁布《农渔村电气化促进法》,多次修改,1984年12月31日再次修改颁布。本法以促进未得到电气供给的农渔村的电气化,增强农渔村的生产力,谋求农渔民生活的提高为宗旨。由4章22条组成。主要内容,第1章总则,第2章电气事业者的电力供给,第3章自家发电的电力供给,第4章补则。其中第1章总则中,主要对本法适用的对象地域、工程费的财源等作出规定。农渔村电气化工程费的财源由电气事业者自己负担的资金、财政融资资金及其他融资资金、电气需求者的临时负担资金等充当。电气事业者以外者进行配电设施工程所需的费用,由融资资金、地方自治团体的补助金、电气需求者的临时负担资金等充当。内线设施工程费由电气需求者负担。根据地域条件和电气需求者的负担能力,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在认为必要时,可负担部分工程费。地方自治团体可对自家发电设施运营所需的费用予以部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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