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村服务性合作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2页(455字)
美国历史上曾产生过城乡居民集资联合组成的从事信贷业务的信用合作社组织和消费合作社组织。如1909年马赛诸塞州公布《信用合作社条例》。联邦政府在1934年6月28日公布《联邦储蓄信用合作社法》、《消费合作社法》。到1930年,美国已有34个州及阿拉斯加地区公布《消费合作条例》。20世纪70年代,美国加强对消费合作组织管理,于1978年联邦政府发布《消费合作金库法案》。为发展农村电气化事业,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出现了农村电力合作社和农村电话合作社。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农业合作社,还是公共电力网、电力公司,凡是为无电的农村地区集资建设电力和电话线路和有关设备的,都可以从农业部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得到贷款。国会于1936年颁布《农村电气化局法》,1949年公布该法修正案。根据该法规定,农村电话合作社取得了农村电气化管理局的贷款。到1982年,农村电气化局和农村电话银行向电话合作社提供贷款为34.2亿美元。电气化农场中约有一半是由农村电力合作社供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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