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1971年村社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2页(223字)

1971年,墨西哥重新颁布《土地改革法》,对村社组织的建设作出具体规定。该法规定,凡拥有土地的村社的内部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村社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村社具有法人资格,社员大会是其内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完全享有各项权利的全体村社社员组成。平时,一般性事务只需全体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讨论重要事项或决定时,如修改章程条例或解散集体村社等重大问题,则需要全体成员80%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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