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转让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7页(293字)

新加坡1985年《国有土地法》第19条规定:(1)主管部长可以制定规则,以便于本法的贯彻实施,尤其是应对下列所有的或某个事项作出规定:地税征收官征收的税;转让或租赁的方式,无条件继承的不动产转让的形式,以及贯彻执行本法的其他事宜。(2)本条中制定的所有规则应在公报上公布。公布之后,应尽快呈交给议会。从规则发布那天算起,满一个月后,只要不迟于议会的第一个有效开庭期,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建议取消该规则或其中一部分,并且此反对意见经议会通过,则从通过之日起,该规则或其中一部分变为无效。但不应损害在此以前所做的一切及制定的新规则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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