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90页(256字)

有罪判决的一种,相对于科刑判决(见有罪判决)而言。指对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具备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应当免除刑罚的情形的案件所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免刑判决,在主文中应首先明确被告人有罪,所犯何罪,然后写明免除刑罚。我国台湾省《刑法》第61条规定,为免刑判决前,并得斟酌情形经告诉人或自诉人同意,命被告为下列各款之情事:①向被害人道歉;②立悔过书;③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抚慰金,以上三种情形,均应记裁于判决书内,抚慰金之支付并得为民事强制执行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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