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合作社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2页(305字)

法国1947年《各类合作社法典》第1编中规定:(1)合作社所有社员有管理合作社的平等权利,不得对入社时间先后有所歧视。(2)合作社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管理。代表任期不得超过6年。社员大会可以撤换代表。(3)合作社章程确定合作社地址、管理方式、董事和主任职权、以社员名义监督合作社业务的方式、修改章程和解散合作社业务的方式、修改章程和解散合作社要遵循的方式,特别规定决定权归社员大会。(4)社员大会至少1年召开1次,听取合作社年度工作总结,通过年度账务。选举必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5)合作社每名社员只有1票权力。(6)章程应规定接受通讯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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