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用土地流通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1页(712字)

俄罗斯2002年《农用土地流通法》第10条规定:(1)属于国家或地方所有的农用土地地段,以拍卖(破产清理、竞卖)的方式授予公民或法人。本项规定不涉及本条款第4项可预见的情形。(2)属于国家或地方所有的农用土地地段的租赁按照俄罗斯联邦农业法第34条规定实施,如果只有关于农用地地段租赁的一份申请,在独联体指定的大众媒体预先刊登有关地段租赁的通告,在这样的条件下,在刊登通告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其他人的申请,有关地段租赁的决定将被准许通过。本项规定不涉及本条款第5项可预见的情形。如果有二份或更多有关农用地地段租赁的申请,那么以拍卖(破产清理、竞卖)的方式租赁地段。(3)农用土地地段卖出时拍卖(破产清理、竞卖)的组织和执行,以及该地段租赁合同的签订权根据俄罗斯联邦土地法第38条实施。(4)转让租给公民或法人的地段,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后,承租人适当使用该地段,按市场价格承租人能够获得所有权。授予地段所有权的决定应当在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之日起二周内通过,申请提交给在其管辖权限内具有相应地段授予权的国家权利执行机构或者地方自治机构。(5)属于国家或地方所有的农用土地地段能租赁给宗教组织(团体),哥萨克团体,科研机构,农业职业教育机构,俄联邦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少数民族土着村,用于实行农业生产,保持和发展传统生活方式,俄联邦北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土着少数民族的工艺经营,租赁给公民用于饲养牲畜,以上租赁按俄联邦农业法第34条授予。并且以上地段的租赁不准许赎回所有权。(6)北极地区鹿场占有的农用地地段和属于国家或地方所有的牧场能够授予公民或法人的仅仅是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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