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用土地租赁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0页(431字)

俄罗斯2002年《农用土地流通法》第9条规定:(1)过去国家财产统计的农用土地地段,其中包括所有权股份制的地段能够租赁。(2)在所有权股份制的地段租赁中地段租赁合同或者由所有股东签订,或者根据其他股东的委托由一名股东签订。(3)农用土地地段租赁合同签订的期限不能超过49年。签订期限的租赁合同,如果该期限超过了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最大期限,按相当于最大期限计算签订期限。(4)在农用土地地段的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按本联邦法律第8条和第10条规定核算赎回价格作为条件列入合同中,那么能预先确定租赁期满后或期满前被租赁的地段将转为承租人所有。(5)如果不能被法律或租赁合同预先确定,适当履行其义务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界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签订新期限租赁合同的权利。(6)承租人租赁农用土地地段的面积不受限制。(7)对签订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少于10年的农用土地地段的使用者在经济上的优惠按照预算法,税法和征收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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