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曾文水库灌溉收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5页(411字)
台湾当局根据《水利法》规定,于1975年制定《曾文水库灌溉工程费征收办法》。该办法于1978年修订。共11条。主要规定:(1)曾文水库灌溉工程费以该水库灌溉区域内受益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为征收对象。(2)工程费总额为稻谷7000万余公斤及现金新台币30.1亿元,将征收30年。(3)工程费的收费标准根据耕作方式及灌溉制度决定。(4)工程费的负担,自耕地由土地所有权人负担。出租地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地主负担40%,承租人负担60%。地主负担部分由承租人在应付地租内负责扣缴。(5)工程费由当局委托嘉南农田水利会代征。(6)工程费每年分两期征收。(7)工程费自开始征收之日起至1980年第一期止征收稻谷。1980年第二期起征收现金。(8)工程费之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缴纳者,每逾3日按应纳费额加收滞纳金10%。但累计不得超过1%。逾期1个月以上者,按《水利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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