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开发利用规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2页(479字)
法国1992年《水法》第3条规定:(1)本开发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应当如第1条所规定的,提出每个流域或流域群的水资源平衡管理的导则。(2)应当考虑到由公共部门批准的重大计划,这些重大计划以一般原则和标准术语规定了水量水质的目标,并界定了欲达到目标所需进行的开发活动。这些将确定覆盖了一个水文单元的子流域群的界限。(3)有关水领域的计划和行政决策必须和这些规定相一致或执行得一致。其他的行政决策必须考虑到这些总体规划。(4)水开发和管理的总体规定应当自本法律颁布起5年内,由一个有能力的流域委员会,根据地方行政首长协调本流域事务的建议进行起草。(5)流域委员会应寻求让国家议会、有关地方议会和一般性理事会的代表参加以上提到的起草工作,他们将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提供有用的信息。(6)流域委员会应当听取地方议会和一般性理事会对已决定提出的规划的意见。如果在提交总体规划草案4个月内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的话,就视为已获批准。(7)水开发和管理的总体规划应由流域委员会批准、行政机构认可,并可根据以上段落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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