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防洪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54页(483字)

澳大利亚境内新南威尔士州北部和昆士兰州南部,由于受热带旋风带来的大雨影响,常常引起该地区洪水泛滥。澳大利亚十分重视洪泛区的管理。新南威尔士州在1955年颁布的《亨特河流域保护法》中,对流域内洪泛区土地开发管理、水土保持和洪水预防作出规定。1976年《水资源法》中,规定新改建的水资源委员会应行使防洪的职能。1978年该州规划和环境委员会作出决定,规定所有政府投资的建筑物高程应高于百年一遇洪水位,行洪道不得受阻;所有建筑物不应建在低于20年一遇的洪水位高程,并要求地方政府对私人土地的建筑应采取同样政策。昆士兰州1978年《水法》也对解决境内南部洪泛区管理问题作出规定,要求州水资源委员会承担水资源开发和防洪管理职责。80年代,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要求各州进行广泛的全流域洪泛区管理研究,并制定和实施全流域基础上的洪泛区管理策略。同时,联邦政府还依法加大了为保护百年一遇的洪泛区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投资,确定防洪工程项目方面,联邦、州、地方的投资分摊比例为40∶40∶20。另外,联邦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类别和地区的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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