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8页(494字)

英国常设仲裁机构,1892年成立,是国际社会成立最早的常设仲裁机构之一。该仲裁院受理各种商业争议,特别以解决国际海事案件为特长,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的影响。提交该院仲裁的案件,既可由双方当事人授权,也可由法院转交。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员名单选择仲裁员,备选仲裁员的确定强调其专业技术知识甚于法律知识,1978年还设立了由30多个国家具有丰富仲裁经验组成的“伦敦国际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加以指定。如果当事人分属于不同国籍,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必须由一名中立国国籍的人在担任。仲裁庭依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1981年制定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除依照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外,还可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仲裁庭进行实质性裁决,其准据法是依照英国法。英国法院对仲裁院的仲裁享有监督权和复审权,如法院有权撤销行为失当的仲裁员并有权撤销仲裁协议等。因而,司法干预对仲裁影响较大。目前,伦敦国际仲裁院是国际社会中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仲裁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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