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拉斯国家土地占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57页(218字)

洪都拉斯1982年1月11日《宪法》第107条规定,国家的土地、村社、公社和私人的位于与邻国交界的土地,两洋海岸通往内地40公里以内地区的土地、岛屿、礁石、沙洲、浅滩的土地,只能由在洪都拉斯出生的人以某一名义取得或占有,由全系洪都拉斯人组成的团体或国家机构取得或占有,否则,相应的文件或合同无效。取得前段所述的城市财产将由一项立法作出规定。禁止财产登记员把违背这些规定的文件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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