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2页(749字)

陪审制度的一种组织形式。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参加对案件事实审理并作出裁决的集体。陪审团始建于英国,盛行于普通法系国家,有大陪审团与小陪审团之分。大、小陪审团的组成人数各国不尽相同,一般大陪审团由12-23名陪审员组成,小陪审团由9-12名陪审员组成。大陪审团决定重罪案件提起诉讼,小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陪审团裁决采取多数表决制,不要求必须一致通过,如果陪审团意见分歧太大,或者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可在解散陪审团后,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进行审理。现在有的国家(如美国)仍保留大、小陪审团,有些国家(如英、法、奥地利等国)已无大陪审团,只有小陪审团。

从陪审团的发展变化看,第一,原有大、小陪审团的一些国家,后来多已取消大陪审团,而只保留小陪审团,反映了这些国家陪审制度的变革,表明大陪审团的任务在刑事案件中的不适应性。第二,即使在仍保留大陪审团的美国,虽然联邦系统的法院受理重罪案件,必须经大陪审团决定起诉,但各州法院则有所不同,有的是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即并非都要经大陪审团审查后方能起诉,这反映了在运用大陪审团上的灵活性,以及对起诉决定的变化。第三,陪审团的组成人数,有减少的主张,即不一定恪守12人的历史传统,如美国有的州某些案件可由6人组成陪审团,有的州陪审团组成的规模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事实上,目前在美国的许多法院,对民事案件由6人组成陪审团审理的相当普遍,这不仅反映了陪审团的规模有缩小的趋势,而且反映了当事人在陪审制度中具有了一定的权能。陪审团是陪审制度的组织形式,也是诉讼制度的表现形式,它将随着陪审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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