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92页(428字)

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等进行检查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实施下列行为:①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②调出发票查验;③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④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⑤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归还。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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