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设立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2页(316字)

法律规定设立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1月公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②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即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③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④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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