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管理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41页(934字)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违反《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行为予以的行政制裁。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②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③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④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⑤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⑥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⑦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限期改正;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以上处罚可以并处。⑧对违反《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警告;通报批评;限期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勒令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派人员接管;冻结账户;责令其关闭并吊销许可证。以上处罚也可以并处。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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