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海绵渔业采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7页(416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7条第49款禁止中规定,下列各项属禁止和非法:(1)转让在本条款下授予或颁发的特许证或许可证。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同意的有资格的个人、团体和公司除外。(2)在按本条款授予别人拥有特许界内捕捞、采集或收集任何生长在海底或暗礁上的海绵,或特许权所有人在其特许边界之处从事上述作业。(3)在海绵中填充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物质以增加其表观重量,并以表观重量作为实际重量欺骗买主。(4)从菲律宾群岛装运或试图装运任何采自菲律宾水域的海绵;通过菲律宾群岛对外开放港口海关的除外。(5)拥有菲律宾商业性海绵,除非持有根据本条的特许或许可或从特许权所有人可查出卖契的人。(6)移动、损毁、破坏或以任何方式妨碍根据本条条款授予的特许的定位标记。(7)拥有小于一般尺寸的海绵或任何直径小于10厘米的海绵。(8)使用任何捕捞船从菲律宾水域采集商业性海绵;在水深30英寻以上水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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