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有水面占用公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7页(255字)

韩国《公有水面管理法》第6条规定:(1)管理厅作出依第4条第1项规定之许可时,须将其公告之。(2)取得依第4条第1项规定之许可者,须在易见场所设置记载其内容的标志。韩国1986年《公有水面管理法施行令》第5条规定:(1)拟将因依法第4条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移转时,须预先取得管理厅之许可。(2)拟取得第1项之许可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第6条规定,依法第8条第1项之规定继承权利义务者,须自其事由发生之日起14日内附具有关文书向管理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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