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捕鱼禁用有害物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7页(497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3条第11款在捕鱼中禁用有害或有毒物质中规定,在捕捞中,使用任何易使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麻木,致残或致死的有害或有毒物质;或者在菲律宾的淡水或海水水域中放置有害或有毒物质而引起或试图引起鱼类麻木、致残或致死;或以任何方式将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聚集起来并使用有害或有毒物质使其麻木、致残或致死的都是违法的。在任何人身上,在渔船,圆形小木船,木排或任何其他水运工具上发现有害或有毒物质将构成对下列人员正在利用上述有害或有毒物质违反本款进行捕鱼的初步推定,这些人员包括正在使用上述有害或有毒物质违反本款规定,为捕捞目的起诉的船或任何其他水运工具的人员、船主、所有人或负责人。同样,在任何渔船上发现被有害或有毒物质捕获或杀死的鱼类将构成对渔船或其他水运工具的人员、船主、所有者或负责人或捕捞船员使用了有害或有毒物质进行捕捞的初步推定。但是,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可以准许仅为科研目的而使用有害或有毒物质捕获有限数量的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被授权这样做的当事人必须保管好许可证,以供由本条例第五款中为实施本条例而被授权的治安官员或代理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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