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入境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1页(61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5.1条规定:(1)进口国只能接受经出口国官方兽医进行过健康检查、并携带出口国兽医当局出具的国际动物健康证书的动物或蜜蜂入境。(2)进口国可要求动物或蜜蜂计划入境的日期适当提前得到通知,通知应说明动物种类、数量、运输工具、所用边境口岸的名称。另外,进口国家应印制能快速有效进行进口及过境程序并能采取控制措施的边境口岸名单。(3)在认为出口国家或日程中前方过境国家患有某种能传染本国动物或蜜蜂的疾病时,进口国可禁止动物或蜜蜂入境。对过境国家,此禁令不适用于安全密封车辆或集装箱运输的蜜蜂。(4)当官方兽医在边境口岸检查时发现动物或蜜蜂患有或怀疑患有或感染能传染本国动物或蜜蜂的疾病,进口国可禁止其入境。动物或蜜蜂没有携带符合进口国要求的国际动物健康证书时也可拒绝入境,遇到这种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出口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为核实情况或纠正证书留有机会。然而,进口国也可规定,进口动物应立即进行隔离检疫,以便作临床观察及生物学检查,以期作出诊断。如果确诊患有某种传染病或证书不能纠正,进口国可采取以下措施,若不涉及过境第三国,则可将动物或蜜蜂退回出口国;若从卫生角度考虑退货有危险,或实际操作不可能,应就地捕杀并销毁。(5)动物或蜜蜂携带有效的国际动物健康证书,并经边境口岸兽医当局检查健康时,就应允许进口并根据进口国的要求运往目的地。
上一篇:国际动物口岸检查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