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口岸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30页(253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5.4.2条规定,在明确国际交通运输量和流行病学形势后,边境口岸和检疫站必须设置兽医服务机构,配备人员、设备、场所及手段,以便进行:(1)临床检查,从活畜采集诊断用标本材料,采取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尸体及怀疑污染的动物产品样品;(2)检查并隔离患病或疑似患病的动物;(3)对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用的车辆进行消毒,可能时进行杀虫处理。另外,各口岸和国际空港最好应配备泔水或其他对动物健康有危险材料的灭菌或焚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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