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6页(682字)

仲裁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请求,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进行协商或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在中国,仲裁调解是仲裁程序的一部分,其基本特征是:①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请求为前提条件;②在仲裁庭的仲裁员主持下进行;③调解达成协议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调解的程序基本上是:由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或由仲裁员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然后由仲裁庭的仲裁员主持调解。仲裁调解可以由仲裁庭全体仲裁员共同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委托一名或两名仲裁员主持。具体方式可以是由仲裁员主持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也可以是由仲裁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提议下自己进行协商,还可以由仲裁员主持书面协商。经仲裁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或由仲裁庭以和解协议内容为根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宣布结束调解,而对争议进行仲裁。为了保证调解不成不致对其后的仲裁发生不良影响,在仲裁实践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实行一种做法,这就是如果调解不成,调解过程中无论是仲裁员还是当事人提出过的、承认过的和表示愿意接受的任何意见和建议,在争议继续进行仲裁时,仲裁员和当事人都不得引用,不得作为申辩、答辩或裁决的根据。仲裁调解在下列情形发生时终止: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②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要求仲裁庭继续仲裁的;③主持调解的仲裁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的。仲裁调解有利于促使双方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能够提高仲裁庭办案的效率,调解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易于被当事人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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