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7页(677字)

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法院采用什么方式行使审判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取决于法律的规定,而一审与二审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一审形式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开庭审理又称法庭审理,它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全部活动。书面审理,则是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传唤当事人到庭询问和进行辩论,也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是仅就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审理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必须一律开庭,只有第二审行政案件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理。二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所谓公开审理(也称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以外,一切审判活动都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它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②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③公开宣告判决。公开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活动中的体现,它可以把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有利于扩大法制宣传效果。因此,公开审判制度是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公开审判是原则,不公开审判是例外。这里应当明确的是:开庭审理不一定是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则一定是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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