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87页(425字)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法院对行政案件初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又称初审程序。由于我国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行两审终审的制度,因此,行政案件的审理程序便有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之分。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基于原告的起诉和法院对案件的受理而发生,它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其他审理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在整个审理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相比,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的内容较完整,同时适用范围也较广泛。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见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要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因此,适用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法院,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又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与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有所不同。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根据所审理的案件不同,有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之分;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则无此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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