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8页(1489字)

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为破产企业(通过破产管理人)所支配并用于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财产。破产财产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接受清偿的物质基础,它的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立法都对破产财产的范围作了限定。在外国立法例中,关于破产财产范围的限定,主要有两种基本模式:膨胀主义和固定主义。膨胀主义认为,破产财产不仅包括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全部财产,而且还包括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即破产宣告不以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以其劳动所得的收益,他人赠与破产人的财产,破产人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以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膨胀主义模式将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其依据主要是:第一,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更充分的清偿;第二,可以防止破产人浪费或隐匿所取得的财产;第三,能够避免对破产人实行强制执行或者再施破产程序,并节省破产费用;第四,在实行破产免责主义的情况下,膨胀主义模式的确立,有利于对破产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均衡性。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瑞典、丹麦、挪威以及南美洲的一些国家的破产立法采取了膨胀主义模式。

固定主义则认为,破产财产只限于破产人在宣告破产时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而不包括破产宣告后破产人所取得的财产。固定主义将破产财产严格限定于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拥有的财产,其依据主要有:第一,有利于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破产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使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及时被宣告破产,并将其财产迅速在债权人中公平分配。将破产财产限定于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拥有的财产,能及时实现上述目的。第二,有助于破产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破产财产以宣告破产时破产人所拥有的财产为限,一方面,债权人可因此利用和解获得比破产分配较多的利益。另一方面,破产人因破产宣告后所取得的财产不为破产财产,而有信心在破产后再创事业,从而有利于双方达成和解。第三,有利于公平对待破产宣告之前和破产宣告之后的新旧债权人,即破产宣告之前存在的债权人的债权从破产人宣告破产时所有的财产中清偿,破产宣告之后的债权人的债权从破产人宣告破产后新取得的财产中清偿。第四,有利于鼓励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德国、日本、美国在破产立法中采取了固定主义模式。

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破产立法的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①破产宣告时非国有企业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国有企业所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所有或企业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无形资产等;②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包括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财产,因继续履行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所取得的利益,因破产财产产生的孳息,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而取得的财产,等等;③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包括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债权、证券权利,破产企业享有的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破产企业的投资收益权利,等等都属于破产财产。国家明令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如武器弹药不得列入破产财产。中国的破产立法中关于破产财产的限定从形式上看,接近于膨胀主义模式,但由于目前破产法律只适用于各类企业法人,而企业法人破产时即丧失了法人资格,因此膨胀主义的立法对法人实际上无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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