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契约登记程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9页(332字)
新加坡1988年《土地契约登记法》第12条规定:(1)如果契约进行临时登记,要求某人必须到场或提供证词,并且呈交契约要求临时登记的人也期望此人出席,则登记员可以发出传票,要求此人亲自或派传票上指定的经过授权的代理人按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到登记处。(2)当某人因身体虚弱,前往登记处非常不方便或有危险时,或某人由于民事或刑事犯罪正被监禁的情况下,则不应要求此人出席。但无论哪种情况,登记员都应亲自或发出委托书到该人家中或到该人被囚禁的监狱去,调查有关此人的情况是否属实。(3)目前正在生效的与传票、委托书及强迫证人在地区法院诉讼中出庭并支付其酬金有关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依据本法应出具的传票、委托书及任何被传唤到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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