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土地税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8页(266字)

印度尼西亚税法中,对有关土地的税收作出规定:(1)可针对土地、楼宇及永久建筑物征收不动产税。其税率应不超过不动产价值的0.1%。耕地、矿地及林地应适用特殊的计算方式。不动产税应适用于任何拥有土地权、拥有控制建筑物,或由土地建筑物获得利益者;如无法找出地主,可由承租人负担税金。(2)订立应纳税文件时,可缴纳象征性印花税,税额为500印尼盾。(3)可不课征土地移转税,但不动产及股权移转须缴公证费。(4)未开发土地买卖可不课征价值附加税,如已准备开发的用地买卖,则须缴纳价值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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