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尔林种保护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4页(395字)

尼日尔《森林法执行条例》第20条规定,森林法确定并列举的保护林种类,只有在得到省林业负责人发给的许可证之后,才能砍伐,拔掉或毁林即使是享有行使习惯使用法者(开垦种地、造小屋、制造物品和各种家具等),也不能例外。这种许可证是免费的。但是,享有习惯使用法的申请者必须个人使用。在用于贸易的情况下,许可证应缴税。第21条规定,除了砍伐证上特别提到的外,森林法第16条指定的受保护的林种不得砍伐,如薪炭材。第22条规定,然而,在下列的情况下,免去种植者的预先砍伐证:开荒时,种植者在自己的地上每公顷留了20棵生长良好的树和20棵再生嫩苗;不得损害、烧毁或齐地面采伐其他受保护的树和苗。第23条规定除了持有砍伐证或者专门许可证的专职人外,在共和国的土地上坚决禁止取树汁或刨树根。第24条规定严禁在分类森林收集果实,收获名叫米利特希的扇叶树头嫩榈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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