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种苗监督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3页(201字)

韩国《山林法》第47条规定:(1)种、苗贩卖业者和村庄及学校,应备置账簿,记载山林用种子及苗木的出处、种类、数量和供给相对方等。(2)山林厅长可以让有关公务员检查种、苗贩卖者、村庄或学校贩卖的山林用种子及苗木,对于不良者,可以禁止贩卖或命其采取消毒、废弃等必要措施。(3)山林厅长可以按照总统令规定,把检查业务之一部分委托给山林组合、山林组合中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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