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使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6页(328字)

中国2000年种子法第39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41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42条规定,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69条规定,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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